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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 “首套房 ”界定标准

发布者: 房产经纪人网 发布时间:2008-11-28阅读:109双击自动滚屏

以申请人个人为信息查询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

首次购房到底如何界定?昨日,市国土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发布通知说,首次购房是指个人购买的住房,查询时以申请人个人为信息查询单位,不以家庭为查询单位。不过,提醒注意的是,本通知关于首次购房的界定标准仅适用于财税[2008]137号文和厦府办[2008]258号文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和特殊契税退还政策的办理。

昨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过程中首次购房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首次购房界定、查询、出具证明等问题做出规范。

《通知》指出,在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中,申请人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 (含二手住房)交易登记申请的,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其次,首次购买的住房是指在市场上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包括享受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建设的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集资房和落实侨房政策房等住房,也不包括继承、受赠、交换、自建等其他方式取得的房产;已转让、已退房、已撤销购房的也不计入。

此外,首次购房是指个人购买的住房,查询时以申请人个人为信息查询单位,不以家庭为查询单位。

《通知》指出,出具首次购房证明由厦门市国土房产局主管,具体工作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方便群众办理首次购房证明,松柏大厦综合服务大厅和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岛内外的五个工作站均可受理此项业务。此外,当事人需要提供首次购房证明的,可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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