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范交通处罚自由裁量权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
房产经纪人网
发布时间:2008-8-6阅读:64次
从事非法营运,按道路运输管理有关条例,可处罚3万元—10万元。行政执法人员对此怎么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大。而今年8月1日起,我省出台并正式实施《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制度》,对非法营运等交通违规行为按违法程度分5个档次进行处罚,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解决了以往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据了解,我市从去年开始在全省率先试点实施这项制度,并已走上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轨道。
据了解,我省实施这套制度的范围包括高速公路路政处罚、公路路政行政处罚、公路稽征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地方海事行政处罚、航政管理行政处罚、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行政处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自由裁量权基准。
据介绍,根据这套制度,这10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原则上统一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处罚原则上都明确一个具体的处罚数额或处理方式。
市交通委法规处有关人士说,这个实质上就是将违法行为的情节与承担的后果相匹配,也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号入座”,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样减少了行政裁量权的自由空间,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比如非法营运,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制度》,初次非法营运,顺带载客,以及能够及时纠正的,属“轻微”档次,可予以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从事3个月以下非法营运,并能纠正的,属“一般”,予以处罚3万元;从事非法营运3个月以上,拒不纠正的,属“较重”,予以处罚3万元—5万元;多次从事非法营运,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严重”,予以处罚5万元—10万元;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暴力违法的,属“特别严重”,予以处罚10万元。
(厦门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