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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拟定保障房住户过渡期满不退房将收双倍租金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房产经纪人网 发布时间:2008-9-23阅读:116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初审,退出机制方面,明确应当回收或回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暂不能腾退的,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缴交租金。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上获得上述消息。

该草案此前已向社会公布(详见本报2008年8月16日报道《厦门市保障房条例征求各界意见》),经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初审后,该草案一些规定有所改动。

有关退出机制,原条例拟定:应当回收或回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暂不能腾退或拒不腾退的,自应当回收或回购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之所以做出修改,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边经卫表示,是为了体现执法“宽严相济”。

而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将“草案”中规定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改为“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对于政府收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纳入保障房建设资金的筹资渠道。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购房人除因购买本套住房按揭抵押外,不得对其进行商业性抵押。

人大城建环资委还建议明确定价原则,面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主要由建设成本和区域征地拆迁费构成。面向非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主要由建设成本和基准地价构成。

(东南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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