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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开始审议 投子女满10年可申保障房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房产经纪人网 发布时间:2008-9-23阅读:114
投靠子女取得厦门户籍,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是不允许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过正在制定中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放宽这一规定,投靠子女取得户籍满十年,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昨日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草案》。与市政府此前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相比,《草案》在几个方面有所调整和放宽,并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九个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需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形成长效资金保障机制。《草案》明确了九个筹措资金的渠道,分别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售房款、政府收取社会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投靠子女政策放宽

关于申请条件,《草案》基本沿用《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规定,不过,根据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增加了部分条款。针对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群体,原先是不允许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草案》放宽到满十年可以申请。此外,对于厦门籍知青住房困难的,《草案》也拟授权市政府另行规定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

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在使用管理方面,《草案》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将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住户的相关情况。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不被转租、调换或挪作他用,《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租用或受让已分配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应退不退付两倍租金

《草案》规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轮转。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格与原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格由市政府确定,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违反条例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回收或回购的保障性住房,住户暂时不能腾退的,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缴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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