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适用的条件
抵押人的房地产已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用于设定抵押,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
(二)办理的流程
1.准备材
根据要求准备材料,填写表格合同
2.取号
在取号台取号
3. 受理
根据电子叫号在综合收件窗口受理,取得收件收据
4.取号
按收件收据提示的时间到取号台取号
5.取件
携取件资料到发件窗口叫号取件
(1)领取缴费通知单
(2)缴费窗口缴费
(3)返回原发件窗口取件
(三)提交的材料:
1 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2 印件1份),3 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4 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5 印件1份);
6 《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7 借款合同8 及房地产抵押合同9 各1份(中心存档);
10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11 印件1份);
12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 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声明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提交产权人婚姻状况材料;
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已购房改房、统建房及经济适用房住房抵押的还须提供产权人的《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和《同住成年人的同意交易声明。
(四)办理的时限:8个工作日
(五)缴费的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100元/宗地
工本费 10元/本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住房他项权利登记 80元/套
非住房他项权利登记 150m2以下 100元/宗
151-500m2 200/宗
501-1000m2 400元/宗
1001-2000m2 550元/宗
2001-5000m2 900元/宗
5001-10000m2 1500元/宗
10001-20000 m2 3000元/宗
20001m2以上 4800元/宗
(六)注意的事项
1 如以待售证房产设定抵押的,须同时提交新旧坐落对照表。
2 如申请时需使用外文文件资料的,应附译文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或认证。
3 如抵押房产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为自用营业性用地,须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房改房、统建房及经济适用房首次设定抵押的,应同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以评估价的1%)。
股东(董事)会决议应经抵押权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