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换
(一)适用条件: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房地产交换。
(二)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根据规范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所有表格及合同填写完整
2.取号
在取号台领取收件序号单
3.受理
根据电子叫号系统提示,按秩序在综合收件窗口受理,受理后取得收件收据
4.内部审批流转
5.领件取号
6.领取缴费通知单
7.缴费窗口缴费
8.窗口领证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
3、厦门市房地产交换合同(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涉及个人的,提供出卖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和身份证明;涉及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原件);属国有资产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属集体财产的,提供职代会决议(原件)。
5、涉及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出卖人的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同住成年直系亲属的同意交易声明及关系证明。
6、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已补完全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经核对)。
7、申请免税的,须提供相关免税申请或免税批准文件(原件)。
8、交换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有效课税评估报告(原件),或当事人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声明。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公告的另加35天,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另加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以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或认证文件。
2、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的房地产转让,属商业、旅馆用途及单位自建房的须先行补办完全出让手续,其余的可在本中心同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六)缴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税基数 缴款人 现行缴费标准
营业税及附加 交换双方 (1)个人交换房地产,视同两个买卖行为,分别征税。
交换价格 (2)以产权证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时间起计,个人购买住宅不足2年内出售的,按全额的5.55%计征;届满2年出售的,普通住宅免征、高档住宅按增值额的5.55%计征。
评估价格 (3)个人自建自用住房交换的,免征。
(4)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交换的,免征。
或差额 (5)非住宅交换,按成交差额的5.55%计征。
(6)以上项目涉外的,税率为5.05%
个人所得税 交换差额 由房产价值大的一方缴交 (1)税率1.5%。
(2)个人已购公有住宅或经济适用房交换的,免征。
(3)产权人住满5年且为唯一家庭生活住房的,可申请免征。
(4)交换前后一年内购房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交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交换价格总和 交换双方 双方各0.5‰
契 税 交换差额 由房产价值小的一方缴交 成交时间在1996年9月1日前为6%,1996年9月1日起为3% (其中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受理收件的为1.50%。)
土地出让金 交换价格 交换双方 ()划拨商品商品房(商业、旅馆用房除外)的为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元;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成交价格的,个人拆迁安置住房的为,个人自建私有住房的为。
或评估价格
(2)其它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应按规定补办完全出让手续。
手续费 建筑面积 总和 交换双方 住宅6元/平方米,商场20元/平方米、办公楼12元/平方米、车库14元/平方米(车位300元/个) 、工业厂房7元/平方米、其他用房4元/平方米。
登记费及工本费 建筑面积 交换双方 住宅80元/套,共有权证2份以上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详见闽价(2003)房47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