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买卖
(一)适用条件:个人持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含统建解困房)买卖。
(二)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根据规范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所有表格及合同填写完整
2.取号
在取号台领取收件序号单
3.受理
根据电子叫号系统提示,按秩序在综合收件窗口受理,受理后取得收件收据
4.内部审批流转
5.领件取号
6.领取缴费通知单
7.缴费窗口缴费
8.窗口领证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
3、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4、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原件)。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出卖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和身份证明;出卖人的房产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同住成年直系亲属的同意交易声明及关系证明。
6、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有效课税评估报告(原件),或当事人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声明。
7、已补土地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经核对)。
8、申请免税的,须提供相关免税申请或免税批准文件(原件)。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公告的另加35天,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另加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及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或认证文件。
2、购买部分产权的房产,产权人在取得100%产权后方能转让。
(六)缴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税基数 缴款人 现行缴费标准
营业税及附加 成交价格或评估价、市场指导价 出卖人 (1)经济适用房(含统建解困房)以产权证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时间起计,个人购买住宅不足2年内出售的,按全额的5.55%计征;届满2年出售的,普通住宅免征、高档住宅按增值额的5.55%计征。
(2)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免征。
个人所得税 免征
契 税 同上 买受人 2005年6月1日起受理的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1.50%,其他为3%。
土地出让金 同上 买受人 1%
印花税 成交价格 买卖双方 双方各0.5‰
手续费 建筑面积 买卖双方 6元/平方米
登记费及工本费 建筑面积 买受人 住宅80元/套,共有权证2份以上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详见闽价(2003)房47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