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适用的条件:
抵押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已取得权属证书,地上无建筑物,用于设定抵押,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
(二)办理的流程
(1)准备材料
根据规范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所有表格及合同填写完整
(2)取号
在取号台领取收件序号单
(3)受理
根据电子叫号系统提示,按秩序在综合收件窗口受理,受理后取得收件收据
(4)取号
按收件收据提示的时间到取号台领取取件序号单
(5)取件
携取件资料到发件窗口根据叫号系统提示取件
a领取缴费通知单
b缴费窗口缴费
c返回原发件窗口取件
(三)提交的材料
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各1份(中心存档);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转)让合同书、地价款缴交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声明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提交产权人婚姻状况材料;
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四)办理的时限:10个工作日
(五)缴费的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他项权利登记 100元/宗地
工本费 10元/本
抵押登记费(分段累加,如担保债务以外币计算的,一律按当日外汇市场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再按以下标准收取)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 按0.2%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 按0.1%收取
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 按0.08%收取
1001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 按0.06%收取
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按0.03%收取
(六)注意的事项:
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转)让合同约定的主体动工期限的,应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长主体动工期限;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应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权属审核。
如申请时需使用外文文件资料的,应附译文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或认证。
若为有偿使用地块,须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4 股东(董事)会决议应经抵押权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