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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地产买卖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07-3-14 阅读:4176

个人房地产买卖
(一)适用条件:个人持有的房地产买卖。
(二)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根据规范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所有表格及合同填写完整
2.取号
在取号台领取收件序号单
3.受理
根据电子叫号系统提示,按秩序在综合收件窗口受理,受理后取得收件收据
4.内部审批流转
5.领件取号
6.领取缴费通知单
7.缴费窗口缴费
8.窗口领证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
3、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4、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原件);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出卖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和身份证明。
6、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已补完全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经核对)。
7、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有效课税评估报告(原件),或当事人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声明。
8、申请免税的,须提供相关免税申请或免税批准文件(原件)。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公告的另加35天,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另加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及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或认证文件。
2、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的房地产转让,属商业、旅馆用途及单位自建房的须先行补办完全出让手续,其余的可在本中心同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六)缴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税基数 缴款人 现行缴费标准   
营业税及附加  成交价格或评估价、市场指导价  出卖人  (1)以产权证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时间起计,个人购买住宅不足2年内出售的,按全额的5.55%计征;届满2年出售的,普通住宅免征、高档住宅按增值额的5.55%计征。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出售的,免征。   
      (3)非住宅出售的,以增值额为基数计征5.55%。   
      (4)涉外的税率为5.05%。   
个人所得税  同上  出卖人  (1)个人出售房地产有增值的,按全额的1.5%计征。   
      (2)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为唯一家庭生活住房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后免征。   
      (3)转让前后一年内购房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交,转让方在购房后另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契    税 同上 买受人 成交时间在1996年9月1日前为6%,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 1.50%(2005年6月1日起调整为以受理时间为准),其他为3%。   
土地出让金  同上  买受人   (1)划拨商品房(商业、旅馆用房除外)转让的为土地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0元;个人拆迁安置住房转让的为成交价格的4%,个人自建私有住房转让的为成交价格的8%。   
      (2)其它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按规定先补办完全出让手续。   
印花税 成交价格 买卖双方 双方各0.5‰   
手续费 建筑面积 买卖双方 住宅6元/平方米,商场20元/平方米、办公楼12元/平方米、车库14元/平方米(车位300元/个) 、工业厂房7元/平方米、其他用房4元/平方米。   
登记费及工本费 建筑面积  买受人 住宅80元/套,共有权证2份以上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详见闽价(2003)房47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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