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新规 房产经纪机构需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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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2阅读:333次
昨日,记者从
厦门市国土
房产局获悉:今后,凡是通过房产经纪机构划转交易资金的,经纪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没有开立的,交易资金不得通过
房地产机构办理结算。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作出了新规定。根据要求,对于当事人选择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当事人双方应在经纪合同中明确选择资金结算方式和支付条件,并注明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
《通知》对“专用账户”的开设、性质、资金划转、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经纪机构设立的 “专用账户”必须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协会应加强对 “专用账户”的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不过,买房子付钱到底要不要通过房产经纪机构,这要由买卖双方自己决定。《通知》指出,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令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交易资金结算。(海峡导报 陈捷 通讯员 王夏儿)(由中纪互联房产经纪人网编辑处理)(由中纪互联房产经纪人网编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