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女子称遭高空抛物致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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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7-24阅读:112次
女子自称遭高空抛物袭击致伤残 状告整楼住户败诉
“飞来酒瓶伤人”成了一个疑案,根据市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原告罗某无法证明被高空抛物侵权,败诉。
启动诉讼的当事人姓罗,是个外来打工者,租住湖里上湖社118号。她说,2007年6月21日10时左右,她正在出租房门前洗菜。突然,隔壁129号的5楼出租房飞出一个空酒瓶。酒瓶击中门框,弹跳起来,砸在地上,飞溅的玻璃碎片冲击她的左眼。罗某被送医抢救,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几近失明。罗某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4969元。经司法鉴定,罗某左眼球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由中纪互联:厦门房地产、厦门二手房编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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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最初调查是,罗某所指的湖里上湖社129号在案发时有19名住户在。之后,罗某把这19名住户及房东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2万元,外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案件审理时,其中11名被告住户证明自己案发时不在楼里,被告住户只剩8人。
一审判决没有要求8名住户承担责任,而要求房东承担了25%的赔偿责任,即赔给罗某4801元。
房东不服气,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发现,罗某到底是不是真的为飞来酒瓶所伤?说不清楚。法官在罗某病历上看到的是,罗最初自称眼睛为石块所伤;随后体现在警方的出警回执单上,罗又说是酒瓶肇事。警方调查时,案发现场已经被破坏,据说是罗某的丈夫把破碎的酒瓶清扫掉了,肇事者查不出来了。
近日,二审法院判定罗某主张眼睛为酒瓶所伤,证据不足,因此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
先得证明物由高楼抛出
在国内,这类高空抛物伤人案,如果无法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往往判定无法排除嫌疑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著名的案例是重庆市的烟灰缸伤人案,路人郝某被砸成智障。出事地两栋楼的22户居民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嫌疑,被判分担郝某的17万余元赔偿费。
昨天,厦门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受害人首先得证明自己所受的伤害与涉案建筑物有关系,也就是说,罗某须证明有抛掷物品的致害行为。在本案中,罗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她到底是为何物所伤都说不清楚,更遑论追究侵权人。
假设罗某能证明自己就是被涉案楼里扔出的酒瓶所伤,那责任该谁承担呢?主审法官说,这起案件比较复杂,涉案那栋楼住的是出租户,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大,侵权人更难以查清。但根据抛掷物伤人的原理,无法撇清嫌疑的住户依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房东,至多承担管理不到位的次要责任。
主审法官也提醒市民,如果万一被高空抛物所侵权,一定要注意保护案件现场,确定在场证人证言,并及时报警,以免因缺乏证据而遭致败诉的结局。
(厦门晚报 )